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概念
【作者】
戴哲
【关键词】
作品
著作权
独创性
固定
【摘要】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次修订中,首次在《著作权法》中规定了作品的概念,该作品的概念包含了"独创性""固定"要件和智力成果3个基本要素。然而,"独创性"中的"独立创作"在逻辑上是一个表示关系的范畴;"固定"要件体现的是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,这两个要素都无法描述作品的客观性质;并且,使用智力成果作为作品的属概念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,该要素甚至可以包含思想,因此,这三个要素都未能展现作品的本质属性。为了重构作品的概念,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定义为:"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表达",为了厘清作品与"独创性""固定"间的逻辑内涵,应规定"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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